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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官揭典当行神秘面纱 起底“生财”乱象

目录:信托典当点击率:发布时间:2015-12-08 1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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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典当行”,不少人的印象还停留在古装剧的画面中。事实上,这一古老的行当在当今的融资市场也很是流行。典当行业繁荣的背后暗藏着这样的“玄机”,名为典当,实为放贷,由此必然引发纠纷。今天(11月17日),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年来典当纠纷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向社会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发布的数据显示,姑苏法院2013年以来受理涉典当纠纷案件16件,涉案标的额合计5584.02万元,其中最小涉案标的额20万元、最大涉案标的额达1374万余元,案件平均标的额达349万余元,典当纠纷案件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印象中的“小额”典当的概念。这些案例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看上去欣欣向荣的典当行业,实则乱象丛生,亟待制定一部完善的典当法律。

  乱象:预扣利息 高额费用 非法金融活动

  原告苏州吴中区某典当与高某、徐某签订《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当金95万元,两被告以自有房屋作为当物提供抵押。其后,原告向两被告出具了金额95万元的当票一张,载明月费率3%,综合费用28500元,当期一个月。

  那么当金是不是95万呢?当然不是。“典当行对综合费都是预扣的。我们是按月收取利息、综合费的。提供款项后,就已经完成部分服务,就可以收费。”一家典当行从业人员范女士说。本案经过也确实如此,两被告其实当场支付了综合费用28500元,当金实为921500元。

  后因被告在当期届满后既未续当也不赎当,原告发出绝当通知,并诉至法院,诉请被告高某、徐某偿还当金95万元、综合费16.34万元并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的当金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故在判决中认定当金本金应为921500元,并且当票中约定的月综合费率3%的标准超过了两部委《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诉讼主张的综合费及滞纳金标准均也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均依法予以了调整。

  除了费用畸高的问题,前场典当后场借贷的违法行为也成为典当行业的潜规则。“典当行不属于金融机构,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应遵循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案主审法官说,《典当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典当行办理信用贷款,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此类合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合同。

  原因:当户图快 “当铺”图利

  既然利息、综合费用等成本这么高,当户为何还要选择典当呢? “典当灵活简便,融资快。”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当户往往是搞投资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他们融资渠道有限,有的资信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典当业务中,最快一两天即可放款。

  至于典当行为什么要做这些银行不愿意做的业务呢?记者了解到,典当行的息费主要由利息和综合服务费组成,而且,综合服务费用才是典当行主要赚取的利润。

  因此,即使典当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利率符合国家规定,但客户需要支付的借款成本远远高于规定利率。数据显示,无论额度大小,典当行当前的“月息”已普遍超越国家规定的利率。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投机者转做典当行,搞非法融资和“高利贷”;一些“地下钱庄”、非正规寄售行打着典当行的名号,与“正规军”进行激烈竞争,扰乱了典当市场秩序。

  治理:自律、他律和法律

  该院民二庭副庭长徐欣表示,典当行作为银行补足性融资机构,行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从典当企业自身而言,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强化当票管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等常规业务的完善,同时避免预扣利息、高利放贷、违规经营等行为,自觉维护典当行业的企业形象。

  从外部治理上来说,则亟待明确典当行业的监管主体,确立统一的政府监管部门。目前对典当行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众多,涉及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地方金融办甚至发改委等众多部门,各部门只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而极易出现多头管理或有效监管责任主体缺失的局面。典当作为市场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金融市场有序发展。建议进一步突出典当行的准金融特性,明确由具有金融监管职能的部门统一监管。

  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远低于法律法规,难以起到有效的引导和警示作用。徐欣也乐观地表示,随着新的《典当行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望逐步改善典当行业的混乱局面,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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