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发布十条举措吸引大学生来青创新创业
目录:人力资源点击率:发布时间:2020-03-23 08:55:13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社局发布“聚青行动计划”十条举措,吸引大学生来青、留青、回青创新创业。
毕业学年大学生可在青落户
毕业学年大学生可在青落户。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国内(境)外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在青落户。符合条件拟落户的大学生登录“青岛人才网”或关注“青岛人才”微信公众号完成学籍信息确认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到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公安落户办理指南,到相应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大学生在青落户后,可享受本市购房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发放最长36个月的住房补贴
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派遣期内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青岛市就业或创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分别按照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最高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最高1500元/月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给予博士研究生15万元安家费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政策。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在青岛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青岛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具有本市户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小微企业就业每月补贴400元
实施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对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派遣期内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青岛市小微企业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青年见习发放补贴
实施青年见习补贴政策。毕业学年大学生、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可在全市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基地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期满。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和每人每月15元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给予“金种子”学费补助
实施“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企业从“双一流建设大学”的高校中遴选一批有意来青创新创业的优秀在校生,并与学生签订“信用合同”,给予一定学费补助。对入选“金种子”人才储备工程的国内在校研究生,根据所获奖学金额度的50%给予生活补助,国外留学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企业给予“金种子”人才的学费补助和生活补助,由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补贴。企业接收“金种子”人才来青实习的,财政部门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50%给予实习单位补贴,实习补助不足社平工资50%的,据实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实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性就业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最长2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申领1—2万元创业补贴
实施创业补贴政策。大中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5年内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等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除创业者本人外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就业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45万元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5年内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最长3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根据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档案免费托管
提供免费档案托管服务。在青落户的大学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由毕业院校发往户籍所在地的市、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大学生可登录“青岛人才网”办理档案接转业务,或由毕业院校发往生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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