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获省人大通过
目录:资讯新闻点击率:发布时间:2014-11-22 10:30:30
近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确定了违规后需要承担的罚款标准。
当日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的决定》,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解读
违规处置:开车打手机受罚200元
《条例》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领取校车标牌,并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长途客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缓行揽客,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机动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处50元罚款;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实习期间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均罚款100元;驾驶员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看电视的,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少于二十分钟的,将一律处以200元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罚款1000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
违章处罚:校车超载司机领导俱罚
《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通行的,不服从交警指挥的、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的、醉酒驾驶的罚款30元至50元;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2000元罚款;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元。
车祸赔偿:城乡遇难者“同命同价”
针对以往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很大差别,《条例》中做了“同命同价”的突破性规定,提出,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按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被抚养人居住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责任划分:行人故意撞机动车负全责
《条例》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至7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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