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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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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形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被兼并企业所有资产整体归入兼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丧失。兼并企业取得被兼并企业财产后,不得拒绝承担其债务。 这种兼并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以数目为零的现金购买资债相抵为零的净资产。兼并的性质是合并还是收购,按照购买净资产式兼并的处理方式确定。

 

这种兼并特点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不是以价格为交易标准,而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为交易标准。

 

通常被兼并企业都具有潜力或其他可利用的资源。

 

这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审判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零资产转让”问题.主要有四种情形:

 

(1)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余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连同债务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2)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注销,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负担其余债务,乙以受让所得资产连同设立新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3)甲企业的开办单位在甲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的开办单位承诺负担其余债务,甲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变,乙成为甲企业的股东或独资经营者。

 

(4)甲企业在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下,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等额债务转让给乙,甲企业并不注销,其余债务则仍挂在甲企业名下,乙以这些资产开办了新的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是所谓的“零资产转让”。

从理论上说,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救济途径。在第二种情形中,如果出让方的开办单位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债权人会选择接受开办单位清偿债务。

 

因零资产转让行为因其实质是一种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转让合同。

 

但目前在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法是,(1)对于第三种情形,由甲企业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2)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判令新企业以其接受的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3)对于第四种情形,以被出售企业与受让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受让方在其所持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原理上讲,以上第二、三种处理方法是有疑问的。但是在实践中如果过多地撤销转让合同,社会成本过大。这里存在一个法律迁就现实,避免过大的社会震动问题。现在的处理方法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平衡当事人利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存在诸多好处。

 

有人会产生疑问,这样处理对接受转让的当事人和新企业是否不公平,特别是在该当事人又对新企业有新的投入、或者新企业又有其他投资者参加进来的时候?笔者认为,法律确定义务或风险的承担者的一个基本理由是该承担者比其他人更有能力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或更有可能避免损失。相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零资产转让”的受让人对企业情况的了解程度更深,信息优势更大,

 

因此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更为合理,“零资产转让?后的新企业可以在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再向出让人行使追偿权。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购买式兼并,可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企业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被兼并企业偿还债务以后的出价。因此,兼并企业即使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目标企业的资产仍大于债务,而使兼并企业获得实际利益。

 

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兼并。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有原有债务不应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因此,被兼并企业债务由自己以其所有额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清偿,日后破产了照此处理,与兼并企业无涉。

 

控股式兼并特点是,这种兼并不再是以现金或债务作为必要的交易条件,而是以所占企业股份的份额为主要特征,以达到控股条件为依据,实现对被兼并企业的产权占有。这种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业运行之中发生的兼并行为,而不是以企业的停产实现转移。这是一种平和的兼并形式。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企业的授权经营(Licensing)实际是一种通过与其他被授权方企业签订有关技术、管理、销售、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约,取得对该企业的某种管理控制权。其需要签定许可证合同。

 

1、许可证合同的含义

 

许可证合同,又称特许权合同,或技术授权。指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签订合同,允许被授权方使用授权方独有的注册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以及技术诀窍(know-how)等。

 

2、许可证合同的转让费用

 

在许可证合同中,被授权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授权方支付专利权费(royalty)。该费有两种支付方式,即定额支付和比率支付。

 

3、许可证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授权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在许可证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①产量及品质的限制。对利用授权的商标、专利和技术诀窍生产的产品产量水平进行限制,并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授权方拥有对被授权方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权;

 

②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授权方公司为了防止被授权方企业侵害自己在被授权方以外地区的利益,通常在许可证合同中规定被授权方企业不得越区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③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的限制。在许可证合同中,授权方公司规定,被授权方企业生产被授权产品时,应从授权方 公司或由其指定的供给商,购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通过合并,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企业合并是资本集中从而市场集中的基本形式。在日本以及欧美国家,企业合并只要不带来垄断弊端,就被视为合理,甚至受到政府政策的鼓励,但可能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会受到反垄断政策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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