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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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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兼并是指经由转移公司所有权的形式,一家或多家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不需经过清算都转移为另一公司所有,而接受全部资产与责任的另一公司仍然完全以自身名义继续运行。公司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经由收购另一公司的股票或股份等方式,取得该另一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

 

公司收购是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投资者通过收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行为。公司收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公司收购的是一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不同的经济条件与不同形式的公司收购相适应,法律是根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从横向收购到纵向收购再到混合收购尤其是当今的杠杆收购无不反映其特殊的经济背景。二是收购主体可以是任何在法律上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投资者。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进行,亦可由数人共同进行。但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收购者,否则,会产生“自己收购自己”的悖论。三是公司收购的客体。从国外的法律规定来看,股票及债券等有价证券均可以成为公司收购的对象。但是,无论何种证券,均须以表彰一定的股东表决权者为限。四是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但各国(地区)对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法定持股规模标准各不相同,如果不是为控股目的而购买公司证券,则该购买行为属于一般的证券投资行为,而不是收购行为。这是界定是否属于收购行为的主观标准。五是这里的目标公司一般是指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一般不成为收购的对象。

 

我们认为在我国当前的资产经营和重组中,尽管兼并与收购经常交替使用,但那只是经济学上的事。从追求法律概念严谨这一目标上看,应该按照兼并与收购不同的内涵合理地使用。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具体表现在:

 

①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兼并行为的行为主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即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且兼并方的实力明显强于被兼并方。而公司收购的行为主体为收购者和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不是该法律行为的主体。目标公司的股东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因此,兼并需要通过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的代表人来完成,而收购只需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协议即可。目标公司的经营者被排斥于交易关系之外。

 

②适用的法律范围不同。兼并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法规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③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兼并的法律程序应当是:订立兼并协议;持异议股东的购回股份请求权;股东会决议;债务概括承担通知;主管机关批准(如果兼并一方为股份公司,则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等(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是:收购计划的制定;逢低吸纳目标公司的股票;向证监会提交收购报告书;公告收购要约;目标公司董事会向股东表示对收购的意见;要约的变更;收购的履行;报告收购结果等。因此二者法律程序差异较大。

 

④法律后果不同。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吸收方及其法人资格存续,被吸收方及其法人资格归于消失;而公司收购则是收购人获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地位并未改变。兼并导致被兼并方丧失法律人格,而收购一般不会直接导致被控制方丧失法律人格。“在一个兼并中,纳入兼并公司的一个新的实体形成,而在一个收购中,被购买的公司变成收购方附属。”

 

在中咨领航看来,“兼并”是一种更加彻底的收购方式,故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整体性收购”或“完全收购”,即把“兼并”当作收购的一种特殊的方式。从法律上看,即使是全面收购,也与兼并不同。全面收购中公司的法人资格或法人地位也并未改变,成为收购公司全资子公司。至于以后可能发生的两个公司的合并或目标公司的解散,则是收购公司利用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结果,而不是收购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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