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协会联合发文:加强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管理
目录:行业数据点击率:发布时间:2024-03-25 23:57:0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联合制定发布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
根据《评价办法》,交易商协会、中证协两家协会将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在评分设置方面,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业务基础评价(总60分)、市场成员评价(总30分)和监管自律评价(总10分)三类指标,并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
其中,业务基础评价主要反映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业务情况,包括评级质量、机构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市场成员评价是指投资人、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监管自律评价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此外,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其在评价总分基础上将获得相应加分。
《评价办法》显示,市场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同时,两家协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市场化评价。
对于评价结果,两家协会根据市场化评价情况将信用评级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类,并根据评价得分高低在各类别中进行排序。原则上评价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20%的排第三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排在第四类。
对于出现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化评价工作秩序等两种情形,两家协会将取消相关信用评级机构当年的评价资格或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据悉,两家协会采用主办、协办机制,成立工作组联合开展市场化评价工作。主办单位一家、每年轮换,负有统筹协调义务,协办单位需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安排。《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同时废止。
根据《评价办法》,交易商协会、中证协两家协会将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在评分设置方面,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100分)包括业务基础评价(总60分)、市场成员评价(总30分)和监管自律评价(总10分)三类指标,并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
其中,业务基础评价主要反映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业务情况,包括评级质量、机构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市场成员评价是指投资人、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监管自律评价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此外,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其在评价总分基础上将获得相应加分。
《评价办法》显示,市场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同时,两家协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或市场发展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市场化评价。
对于评价结果,两家协会根据市场化评价情况将信用评级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类,并根据评价得分高低在各类别中进行排序。原则上评价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20%的排第三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排在第四类。
对于出现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化评价工作秩序等两种情形,两家协会将取消相关信用评级机构当年的评价资格或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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