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人力资源公司给3%回扣换业务获刑
目录:人力资源点击率:发布时间:2017-03-21 09:32:57
3月20讯 记者从丹东铁路运输法院获悉,为获取劳动派遣业务,沈阳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于某被判单位行贿罪。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表示,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被告人于某在担任沈阳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向时任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分拨中心营业部经理的石某(已判决)请求,帮助其公司联系劳务派遣业务。
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间,在石某的帮助下,于某实际经营的沈阳广源公司、沈阳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四平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并履行了劳务(劳动)派遣合同。经石某索要,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于某从其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中支给石某回扣共计人民币529810.16元。2016年4月21日于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其给予石某回扣的事实。
石某证实,其找于某跟他说“你从我这挣钱了,得给我弄点”。并提出给石某劳务派遣人员工资额的3%作为回扣,于某同意。而后于某每月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将回扣款存入石某的银行账户。从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一共存入45笔,共计529810.16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沈阳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被告人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沈阳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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