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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遭就业歧视 试用期无保险成十大歧视之一

目录:人力资源点击率:发布时间:2017-06-13 09: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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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遭就业歧视”引发关注,近日,一篇新闻报道称,有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曾发布歧视性招聘要求,说明以下五类人不要:简历丑的;研究生博士生;开大众的;信中医的;黄泛区及东北人士。消息一出,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一些网友指责该企业涉嫌就业歧视。对此,企业方面回应,涉事人员已被辞退,同时对其不当言论表示歉意。

毕业生遭就业歧视 试用期无保险成十大歧视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在种种明文禁止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之下,隐藏的就业歧视依然在行业间盛行,成为毕业生就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对此,中国高校传媒联盟面向来自100余所高校的605名应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5.7%的受访者表示曾在找工作时受到过不公平的对待。

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原因很简单: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为了求职、保“饭碗”,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 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找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

【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4 “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

【案例】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相貌、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如有的企业招聘时要求“五官端正”,有的要求“容貌气质佳”,这让很多长相一般的求职者徒增自卑感;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销售经理,聘用条件之竟然是血型为O型或B型。一位老板有意招聘一个女孩当营业员,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因为“裴”与“赔”谐音,不吉利。另一老板有意招聘一男生当客户服务主管,但得知他姓“贾”时,立马不再谈聘任之事,理由是:姓“贾”会让人怀疑公司的信誉。

身高歧视:“身高X米以上”

2004年12月,广东省廉江公开招考英语老师,规定“女性150厘米以上,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一名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第六的女教师因为身高差了2厘米而被拒绝录用。

2003年在湖南益阳市公务员考试中,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被淘汰。樊四平1977年出生于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一个农民家庭,2000年7月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本以为公务员考试可以改变命运,不料2003年8月9日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他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仅仅因为这0.005米,樊四平最终被淘汰出局。

相貌歧视:张静无奈整容

张静,天津市南开区人,1993年初中未毕业出来谋生。因相貌较丑,10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除去每月400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只能靠几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万元债务无法还清。2003年7月张静求助媒体,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随后,天津市一家养老院接收她为编外人员。2003年9月她在天津市一家医院接受首次面部整容手术。此后,张静陆续接受了几次免费整容手术,包括改善眉毛、除皱、鼻尖整形等。

【评析】企业认为形象好的员工工作绩效一定比相对差的高,而事实上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形象与工作绩效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根据姓氏决定录取与否,更是咄咄怪事。对于广东廉江对教师的身高歧视,有媒体感慨:“身高只有158厘米的鲁迅先生再世,也没资格在廉江当教师。”而益阳市人事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差5毫米也不能破格!媒体报道后,公众议论纷纷:公务员选拔是选人才还是选身材? 除了特殊职业对身高有确实需求,其他都属群体歧视。现实中的这诸多争执,呼唤着国家法律法规给与一个公正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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