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启动修订
目录:政策法规点击率:发布时间:2018-05-21 15:39:19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启动修订
中国保险行业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在不断推出。银保监会先是下发规定,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随后将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放开。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称为外资保险公司“基本法”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近期也将启动修订工作。
实施细则将启动修订
今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出现了不小的突破。4月,银保监会宣布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放开了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各项政策之中,以外方公司持股比例放宽至51%影响最大。过去保险外资股东持股上线为50%,中资和外资势均力敌,双方对于保险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影响了公司决策的推进。
5月初,李嘉诚家族旗下的富卫人寿保险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了筹建富卫人寿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据上海金融办透露,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总部决定在上海独资设立安联(中国)保险集团公司,正抓紧落实筹备事项。
接受采访的保险机构人士认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一是看重中国保险深度和广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发展空间广阔,二是基于保险业本身要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需要,需要进入新的市场。
据了解,《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开始修订,这一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将写入银保监会最新对扩大对外开放的承诺内容,从而进一步消除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发展的法律障碍。
外资险企保守风格延续
外资保险公司一直以风格保守,决策谨慎著称。截至2017年底,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57家外资保险公司,下设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已进入中国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该来的都来了,但在入世之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的10多年里,外资保险机构并未分到大蛋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一份报告中总结,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140.06亿元,市场份额5.85%。其中,外资财产险公司市场份额较低。在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中,外资财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06.39亿元,市场份额1.96%。外资人寿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相对较高,在人寿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中,外资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933.66 亿元,市场份额7.43%。不过,外资保险公司在对外开放深化的区域市场份额较高。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14.65%、15.22%、8.91%和10.46%。
究其原因,保险业界公认为这与外资保险机构风格保守,决策谨慎有关。
一位在外资保险机构风控部门工作多年的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一些内资保险公司很常见的做法,在外资机构则会被叫停。比如在投资方面,外资保险机构很少碰非标,认为层层嵌套后风险底数不清,不应该冒此风险。但是在内地保险机构中,非标业务成为2016年、2017年提升收益的法宝。
2015年以来,内资保险公司大卖万能险的时候,外资保险机构则表现得相对冷静和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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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透露,《实施细则》的修订或将围绕三大内容展开:提升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门槛,以及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
首先,外资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将由过去的50%调整至51%。这也是此轮保险业加速对外开放举措中的关键一条:对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被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1%的突破背后,意味着外资将在合资人身险公司中掌握控股权与话语权。
其次是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门槛或降低、申请手续或简化。根据之前的规定:合资、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等条件。
业内人士透露,涉及合资及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述规定或在此次修订时被取消。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日渐扩大,目前绝大部分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早已超过5亿元,因此“注册资本2亿时开设分支机构需另增2000万注册资本”的规定,从行业现状来看确实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最后是明确与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今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以及股权监督管理规则。据业内人士透露,与之相契合的是,对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也是此次《实施细则》修订的一大方向。
上述人士透露称,目前初步的修订意见是:“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以股权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退出中国市场期间,应履行法定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上述提及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单一最大股东,或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在业内人士看来,《实施细则》的修订,有利于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手续的简化,满足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普遍诉求,预计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布局将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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