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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意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目录:政策法规点击率:发布时间:2014-10-27 17: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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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网讯:

  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由于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自己的平台公司,规模有上万家之多。有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长期以来担任政府融资重任的融资平台要么回归市场,要么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解决“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意见》提到,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而对过去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的方式,《意见》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最新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

  财政部测算,如果将后两类债务按近年来政府实际代偿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4万亿元。

  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均成立了自己的平台公司,由于举债主体、举债程序不透明,债务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导致地方债数额每年增长的同时风险不确定。此次《意见》出台,这类上万家的融资平台将迎来大洗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众多融资平台需分类清理,对于纯粹只有融资功能的平台要逐步取消或并入其他企业,有些平台则可改造成为PPP类的企业,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契约形成合作。

  目前,部分地方政府的相关剥离工作已展开。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是两个互相关联的举措,他预计实现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性债务仍需几年时间。

  以前由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项目在职能剥离后应如何处理?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有三种渠道。其一,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债务。其二,对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其三,对没有收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纯公益性项目、确需举债的,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地方可通过处置资产等方式偿债

  在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方面,《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和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以及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意见》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此:“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由于此前地方政府举债由中央政府兜底,这让地方债务急剧飙升。经济学者马光远认为,各级地方政府之所以大肆举债,一是借多少钱不用考核和约束,二是地方政府相信如果还不了中央政府一定会还。他说,“如果以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真正能做到”见死不救“,对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将会起到极大的约束作用。”

  如果出现地方政府无法还债的情况怎么办?《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方面,《意见》提出,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意见》同时对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也提出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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