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政策法规点击率:发布时间:2019-12-16 10:28:05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络音视频用户规模不断壮大,网络音视频行业持续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风险隐患,特别是随着“深度伪造”等新技术新应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的运用,这些风险进一步集聚、放大,可能被利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亟待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技术支持的主体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对此,规定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应当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同时还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定对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也作出相关要求。
根据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
对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规定提出,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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