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质监局解读食品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
目录:渠道研究点击率:发布时间:2014-11-05 17:24:57
包装不仅是食品的“外衣”,更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渠道。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该国标今起正式实施,沈阳市质监局也将加大对沈阳地产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
生产日期不能玩“穿越”
什么是食品生产日期?想必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回答:“当然是食品生产出来那天的日期!”错了,其实以前不少生产商将分包装、罐包装完成的时间作为生产日期印在食品外包装上。
沈阳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白糖这类可以再包装的食品,经常存在两个生产日期。生产者往往把完成包装的日期标注在包装袋上,这个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存在时间差。”
新国标规定,食品外包装上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另外,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也就是说,今后食品的生产日期必须是食品的真正“出生日期”。
标签增加企业联系方式
据沈阳质监局负责人介绍,以前的国家标准仅对食品的名称和生产地址做了强制要求,企业联系方式只是企业自愿标注。
新国标则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至少一项内容,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今后大包装内有独立小包装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标注清楚食品的规格,例如袋数。
添加剂具体啥名得写清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几乎都含有添加剂,但很多食品添加剂只标注“增稠剂”等,我们具体吃了什么添加剂却不得而知。
原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标准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因此,食品添加剂中的着色剂若含有“柠檬黄”,就标示出“柠檬黄”。
新国标规定,可以标示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此外,以往无需标注具体名称的“增稠剂”等食品添剂都必须按照新国标的规定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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