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社保改革新政策 工作职责外伤害不属“工伤”定义范畴!
目录:政策法规点击率:发布时间:2018-05-08 13:57:00
工伤顾名思义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可以知道,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那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很多朋友觉得这应该和“三公原则”中的工作原因相差无几。
这项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明确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例如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自然、人为灾害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这项规定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也就是用人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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